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執行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省份:北京
案號:(2019)京0114執6420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一、被告呂梁東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 201 361元; 二、被告呂梁東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逾期利息507 569.3元,并支付以3 201 361元為基數,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為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任志強對被告呂梁東興混凝土有限公司應承擔的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付款義務向原告中國康富國際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