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執行法院: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省份:黑龍江
案號:(2018)黑0103執5068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被告黑龍江農業工程職業學院實習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6267.44元; 二、被告黑龍江農業工程職業學院實習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計算方式:自2007年9月4日起以本金986267.4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黑龍江農業工程職業學院實習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鑒定費10000元; 四、駁回原告黑龍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黑龍江農業工程職業學院實習中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24105元,由被告黑龍江農業工程職業學院實習中心負擔13763元,由原告黑龍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342元。